在很長一段實踐中,應用跨境架構,尤其是低稅地的離岸公司、離岸信托等稅收不透明實體來避稅是一種真實存在的稅務實踐,這對全球眾多國家的征稅權造成了重大侵害。
基于此,在G20團體的大力支撐下,OECD主導構建了多個國家之間的稅務信息主動交流系統(tǒng),其中的“賬戶信息統(tǒng)一申報準則”即稱為CRS。
信托關系初是一種人與人之間基于信賴而進行的支配。信托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對委托人的許諾管理財產,并將財產發(fā)生的好處分配給受益人。關于信托的神奇功能,存在很多傳言,其中有些是確有其事,有些是夸張其詞,而另一些則顯得暗昧,暗昧得讓一知半解者樂于去宣傳,而深諳其道者卻諱莫如深。
隱匿與暴露
離岸信托為暗昧的兩項功能莫過于“保密”與“稅務計劃”,這可以從多個方面詮釋,例如將信托的受益人分為不同的組別,使他們彼此對對方的分配情形不知情;例如應用某國給予特定信托對比于其他主體的稅務優(yōu)惠進行投資。但是,對某些人而言,離岸信托具誘惑力之處卻在于它是位于低稅地的一個不透明的稅收實體。例如,A國納稅居民X君設立以自己為受益人的離岸信托,然后再通過一系列的中間架構向B國投資;向B國的投資回報終會回到離岸信托,并且被分配給受益人X君。依據(jù)A國,X君需要向A國就其海外收入繳納所得稅,但是由于離岸信托是一個不透明稅收實體,A國的稅務無法知悉離岸信托取得收入并向X君分配的行動,因此也就無法向X君征繳所得稅。
CRS準則樹立后,中國以及絕大多數(shù)的離岸地、低稅地都參與了稅務信息主動交流系統(tǒng)。所謂的稅務信息主動交流系統(tǒng),即各個締約國的金融機構對自己管轄內的個人或者實體賬戶進行甄別后,一旦發(fā)現(xiàn)他國稅務居民直接開設或者間接控制的賬戶,即將賬戶信息向本國稅務機構進行申報,由本國稅務機構將國內各個金融機構申報的賬戶信息進行匯總,并且上傳至各締約國稅務機構共享的數(shù)據(jù)體系。
在CRS新政之下,大多數(shù)離岸信托作為消極金融機構(PassiveNFE),其賬戶所在的銀行需要向稅務申報如下信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包含取得收益的自由裁量受益人)、保護人的身份信息,賬戶余額和賬戶金額變動信息?;氐缴衔牡陌咐?,在CRS新政下X君(A國納稅具名)通過離岸信托取得了向B投資的收益,只要A國為稅務信息主動交流締約國,那么該離岸信托的開戶行會主動將信托好處有關人的身份信息、信托賬戶的余額和金額變動情形向稅務申報。以上信息將很可能被A國的稅務機構取得,作為A國稅務向X君征繳年度所得稅的根據(jù)。
透明與新生
應用不透明稅收實體進行稅務規(guī)避是灰色也好,非法也罷,就像一場大夢,現(xiàn)在是醒來的時刻,以往那些過于激進的稅務計劃也已經走到了止境。但與之對比應的不是曠廢和焦土,而是透明與新生。
合規(guī)已成必然。CRS新政并不意味著終結,而恰恰是著手。在對各國稅務居民的海外資產和資產持有構造有進一步了解后,各國將著手制訂真正具有針對性的稅務規(guī)范并采用相應的稅收征收手腕。在這個大背景之下,任何企圖鉆破綻規(guī)避稅務信息申報的辦法都需要格外的謹嚴;那些企圖應用一個錯誤去掩蓋另一個錯誤的行動將會在政策、法規(guī)的逐漸收緊下被一步一步逼近死胡同,終無路可退。
在合規(guī)的基本上,聯(lián)合家族(企業(yè))自身的特色進行跨國,跨地域,多重身份配置與構造支配。CRS新政下破綻與取巧的空間雖然在逐漸減少,但合理計劃的空間依然存在。如何機動的支配財產持有人的身份,中間架構的形式和注冊經營地點以及家族企業(yè)體系內的交易模式和風險內控,并使之與家族(企業(yè))的特色相契合,決議了CRS新政下跨國家族(企業(yè))能否實現(xiàn)其自身合法好處的大化。
離岸地會失去一些優(yōu)勢,但不會死去,而是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稅收不透明在逐漸的消散,但離岸地機動的和低稅率依然存在,其在跨國家族(企業(yè))的權益構造構建中依然有主要的意義。從傳統(tǒng)離岸地(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等等)積極參與CRS新政的行動中也可以看出他們正在為新角色和定位做好籌備。
離岸家族信托回歸本真將是趨勢。CRS新政將洗去離岸家族身上那些暗昧的顏色,將財富家族的目光重新拉回到離岸家族信托所真正具有的功能和優(yōu)勢上來嚴密的保護隔離功能,機動的權益構造支配,健全的保護與接濟辦法以及合法的低稅率。在將來,離岸家族信托不會再與逃稅產生任何關系,而是作為家族(企業(yè))權益構造設計的主要工具被重新定義。
起源:《接力》雜志